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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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我建議把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由百分之十六調高至百分之十七點五,在二OO三/O四年度起實施。另外,現時在香港賺取的某些費用如版權費,百分之十須視作應評稅利潤,我建議把此項比率調高至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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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非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方面,我建議由百分之十五調高至百分之十六,在兩年內分兩期實施,與薪俸稅標準稅率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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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香港的利得稅稅制簡單,稅率長期處於低水平,相關的豁免優惠亦不少。我們不徵收資產增值稅,亦沒設股息稅。經調整後的利得稅稅率,仍較鄰近地區為低,亦低於八十年代百分之十八點五的稅率。這次調高利得稅稅率,應不會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商業中心的吸引力。以上的建議全面落實以後,估計政府全年可增加收入3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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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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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我建議分兩年調高物業稅稅率一個百分點至百分之十六,與薪俸稅標準稅率一致。建議全面實施後可為政府全年增加7千萬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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