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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指明处所」

1. 哪一些处所是受《条例》保障?
2. 租户如何证明所租用物业是使用作《条例》涵盖的「指明处所」?
3. 怎样界定一个处所是「主要用作」指明处所?

业主及租户藉合约摒除《条例》

4. 业主和租户如何通过达成协议,使《条例》不适用于有关租赁?
5. 甚么是「保护期」?

租户的保障

6. 《条例》为「指明处所」的租户提供了哪些保护措施?
7. 如租户违反了其他租赁协议条款,业主可以按租赁协议采取行动吗?
8. 业主可否在「保护期」内向受保护租赁的保证人或担保人追讨相关欠款?

租赁所订的租金款项

9. 暂缓追讨欠租安排是否适用于租金以外而租户须分开缴付的款项如管理费、差饷或其他款项?
10. 《条例》适用于分租租赁或口头订立的租契吗?
11. 业主能否在「保护期」内,就(或继续就)有关租户没有缴付2022年1月1日之前的租金采取法律行动?
12. 业主何时才可恢复行使《条例》所禁止的行动?

对业主的保障

13. 这条法例如何保障业主?
14. 甚么是「受影响期」?和「保护期」有甚么分别?
15. 《条例》禁止贷款人采取什么行动?
16. 贷款人能否在「受影响期」内,就(或继续就)有关业主没有缴付2022年1月1日之前的还款采取法律行动?

违反《条例》的罚则

17. 如任何业主违反《条例》,采取或继续采取任何有关行动,业主会有甚么罚则?

如何就违规作出投诉

18. 就涉及「指明处所」的业主在「保护期」内采取了《条例》下所禁止的追讨欠租行动,租户应向哪个政府部门作出投诉?
19. 如业主认为借款人违反《条例》下所禁止的追讨贷款的行动,可以如何作出投诉?

其他支援业主/租户的措施

20. 企业业主能否继续向银行申请参与「预先批核还息不还本」计划?
21. 不符合「预先批核还息不还本」计划资格的业主,有没有其他的援助?